关于公布天津市教委2019 年度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
项目立项的通知
根据《市教委关于2019 年度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的通知》(津教科函〔2019〕29号),确定了我校2019年度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立项申请入选项目共计88项(附件1),其中博士项目78项,硕士项目10项,现予以公布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研究生院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,包括经费安排、过程管理和结项考核的等工作。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立项项目的督促和指导,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二、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,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。
三、项目指导教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予以全程指导。通过项目实施,对项目承担人进行严格规范的科研与实践训练。
四、项目承担人(包括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)发表的论文、专著等成果,均应标注“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”及项目批准号,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评价材料。
五、各学院自行组织开展中期检查,提交中期检查报告。
六、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填写《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》(附件2),经所在学院专家评审通过后,连同项目成果的复印件,交研究生院申请结项。
七、研究期限和资助标准
(一)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,且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。
(二)项目资助标准为博士项目经费1万元/项,硕士项目经费0.5万元/项。完成项目结项工作后,予以经费报销。
八、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:会议/差旅/交通/培训费,业务费,校外人员劳务费(不允许支付校内人员劳务费),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按照学校及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九、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遇到不可控事件需中止项目实施的,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交项目中止申请,学院给出明确意见后,提交研究生院批准。
附件:
1.《市教委关于2019 年度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的通知》
2.《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》
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
2019年12月9日